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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10日晚,乐山男子汪某喝了红酒后,带着妻子开车上高速,被查处后竟称“红酒不算酒”。最终,他将为自己的鲁莽行为付出应有代价。
当晚,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安排,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十大队民警在G4216蓉丽高速沐川站开展统一夜查行动。23时58分许对一辆乐山牌照的白色小车进行检查时,发现驾驶员脸色发红,车内有酒气,可能涉嫌饮酒驾车。民警立即要求驾驶员熄火下车,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。
下车时,驾驶员称自己喝酒是几个小时以前的事了,而且喝的是红酒,根本不是酒。经测试,数据显示为27毫克/100毫升,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经民警了解,驾驶员汪某,乐山市中区人,其妻子为沐川县人,10日晚上,汪某和朋友吃饭时喝了一些红酒,23时许,汪某准备和妻子返回沐川,因为觉得红酒度数很低,“根本不算酒”,汪某便没让有驾驶证的妻子开车,而是自己驾车从乐山南站上高速到了沐川站,刚下高速就被抓个正着。
民警对汪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,并当场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,汪某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临罚款1900元以下的处罚,驾驶证将一次性记12分并暂扣6个月。
高速公安提醒广大驾驶员,无论是何种饮料,只要含有酒精,喝了以后都不能驾驶机动车。每个人饮酒后的反应不同,但只要经测试含量超过了20毫克/100毫升的,均构成酒后驾车。希望广大驾驶员遵守交规,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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